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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几个互动问答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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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几个互动问答 作者简介 杨晓红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作伙伴 任思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侓师 创刊词: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已通过修改〈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后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民间借贷新规》可能与企业客户的许多案件密切相关。因此,一家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就最新政策的适用向金天城顿医生提出了问题。以下是金天城律师对客户明确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并有权发表在整篇文章中供读者使用。《民间借贷新规》可能与企业客户的许多案件密切相关。因此,一家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就最新政策的适用向金天城顿医生提出了问题。以下是金天城律师对客户明确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并有权发表在整篇文章中供读者使用。 一、《民间借贷新规》适用主体 Q: 《民间借贷新规》是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A:可用。 《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信贷业务,因贷款等相关信贷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我国金融机构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及其国有银行;二是非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三是金融企业,范围广重庆黄金抵押借钱。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经政府部门金融业主管部门批准控制金融贷款业务经营车牌,主要从事非银行法定代表人贷款贷款,但本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私人贷款司法诉讼年利率制度应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Q: 《民间借贷新规》是否束缚了银行委贷的行为? A:委托贷款属于金融贷款或私人贷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知。我们选择性地认为,委托贷款应适用于私人贷款的司法表达。 《商业银行授权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委托人)根据受托人确立的贷款人、主要用途、金额、货币、期限、年利率等委托,为受托人提供财政支持,帮助监管应用,帮助收回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业务下的委托贷款和公积金下的委托贷款。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业务流程。根据本办法,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扣除代理费,不构成信用风险。“可以看出,虽然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由银行作为代理借款,但资金来自私人投资,而不是金融机构的资产。金融企业不承担信贷风险,其本质是当事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私人贷款。因此,委托贷款业务应适用民间贷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件中持上述观点:“北京长福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院民终124号]。 Q: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民间借贷新规》裁定案件? A:可参考适用。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独立于人民法院的纠纷解决组织,可以使用与人民法院不同类型的判决规则。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按照客观事实、规定、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必须是现行有效法律,广义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和审批,狭义上不包括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扩大解释。仲裁法所称的“法律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实际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律规定可以满足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正常情况下,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适用于直接将其作为评估纠纷和裁决要求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员会除依照法律规定外,通常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因此,《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包括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内的仲裁委员会将在正常情况下适用于金融业仲裁。 二、民间借贷新规可追溯性问题 Q: 贷款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经到期,但还没有提起诉讼,是否适用新的民间借贷规定? A: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审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可以使用本规定。“只要在2020年8月20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无论贷款到期日期如何,都适用新规定。因此,新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新规对一审新提起诉讼的利率上限实行“一刀切”。 Q:2020年8月20日前取得有效法律文件并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是否会受到新的民间借贷规定的影响?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诚实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有效的执行法律文件,也可以向执行和解法院提起诉讼。“贵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原有效法律文件的,一般不受《民间借贷新规》的约束,因为不是新的诉讼;如果提起诉讼,需要根据和解的具体内容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果是通过偿还债务的方式签署的,需求可能是交付或产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利率计算,不会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的伤害;如果和解书的内容是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另一项诉讼属于新提到的一审起诉,则必须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的变更。 Q:2020年8月20日前,按照原承诺偿还或部分贷款利息(不超过年化利率24%,但超过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超过限额的部分是否应抵税后的贷款利息或资本? Q:2020年8月20日前,按照原承诺偿还或部分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得超过24%,但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4倍以上)。超过限额的部分是否应抵消贷款后的利息或资本?如果利息已经结清,贷款人能否要求退还超过限额的部分金额? A:首先,新规已经完全取缔了过去24%和36%的说法。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的有关规定,合同未履行的,应当按照新年利率限额的要求,对已偿还的部分超过新年利率限额的贷款利息进行抵税。也就是说,贷款利息按4倍LPR计算,预付款利息超过4倍LPR超过部分税收抵免资本,不超过4倍LPR作为应付利息上限。对年利率限制的新旧规定如下图所示: 其次,如果贷款协议已经完成,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退还已支付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化利率的24%,但部分利息是一年以上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使贷款人以不当得利返还法院,认为退还多付利息也不适用。一方面,不当得利返还构成了无法律规定的利润,但根据原贷款协议,贷款人应支付超过一年LPR利息的四倍,而不是毫无根据;另一方面,如果超过部分可以扣除并要求债务人退还,许多借款人肯定会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退还超过部分利息,这不仅会使已经独立完成的私人贷款关系形成新的纠纷案件,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和信任利益,加剧了司法部门资源的浪费。 最后,在改变《民间借贷新规》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全面贯彻了民法“禁止高利贷”的原则和精神实质,大大降低了行政保护限制的利率上限,促进利率上限逐步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一致。因此,考虑到《民间借贷新规》的立法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已支付的年利率已超过24%,仍可要求退还。 自然,以上观点只代表我们自己的理解。这个问题在新的民间借贷规定中并不明确。社会各界对此事矛盾较大,现阶段也没有类似的例子。因此,最高法院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解释和解释法律案件。重庆黄金抵押 自然,以上观点只代表我们自己的理解。这个问题在新的民间借贷规定中并不明确。社会各界对此事矛盾较大,现阶段也没有类似的例子。因此,最高法院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解释和解释法律案件。 三、任何问题 Q:销售协议、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否会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的影响而调整? A: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解释: (1)对方是否需要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的降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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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诺违约金小于损失的,被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增加;承诺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被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诉或者抗辩权的形式调整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公司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和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公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执行仲裁决案”([2003]第10号)认为:“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调整,但必须根据双方的要求。违反信托的执行人在审判程序中没有提出质疑,在程序运行中申请违约金过高不执行仲裁裁定,不接受。” 因此,受害人没有明确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当事人不要求减少或者减少合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意义自治原则,不得积极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要求。然而,当违约金远高于非违约方的直接损失时,审判长可以相应地解释嫌疑人,双方可以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想法。但在实践活动中,也有一些审判长按照职权调整合同违约金,以公平公正的标准。 (2)如何分配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不同,这个问题差异很大。虽然“失权、举证责任”是民事案件的原则,但守约方需要对守约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质证,对守约方存在客观障碍。因此,质证难度系数过大,可能导致对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不公平。因此,在实践中,有一些证据表明守约方给予了直接损失,在直接损失的前提下,确定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2017年)北京03民事终局6708号民事裁定是这一观点的典范。该裁定指出,虽然合同协议约定了合同违约金,但当守约方认为合同违约金时,仍应证明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金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合同违约金减少标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终20号案件中,经审理,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科学合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直接证据。 2019年11月8日生效的《九民纪要》明确规定,违约金过高的守约方应当对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并将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纳入守约方。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符合“失权、举证责任”的民事案件标准,具有程序流程的合法行为,也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基础。此后,守约方以举证守约方损害为重要依据,成为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3)《民间借贷新规》是否应作为调整违约金的参考要求?
重庆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几个互动问答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利率上限法律规定的限制作为判断违约金调整标准化的情况。但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第七部分提到:“在确认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一般应以信任利益等损害作为载体。除贷款协议外,双重合同作为对价合同或报酬支付债务,不是贷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不以利率上限作为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年利率标准为基础,结合合同执行、被告过错程度及其信任利益等因素。” 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估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害为载体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贷款协议外,双重合同作为对价合同或报酬支付债务,不是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以法律效力的利率上限作为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但应结合合同执行、被告过错程度及其信任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此,原则上不应以《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贷款合同以外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Q: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八条,当利率变成资本时,为了避免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原资本的“底线”要求,LPR计算利息的四倍可以通过改变借款人的方式借款吗? A:这个问题很复杂。为了澄清联系,假设避开“底线”规定的贷款方式的原始成本为1000万,贷款年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A将1000多万元借给B,到期时B应偿还1150多万元的利息重庆私人空放。为避免“底线”要求,A借给C150多万元,C借给B,B偿还欠A1150多万元的利息,此时表面上看B欠A的利息已经结清,C已经成为贷款人,贷款本金超过1150万元,承诺年化利率为15%。贷款到期时,C的还款利息超过1322.5万元,这种模式由D添加...依此类推。实际方法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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